114八六幾何原本 卷二
於丁、戊、兩點、作辛丁、壬戊、兩垂線。
與庚乙、己丙、平行。
(
一卷卅三
)
其辛丁、與庚乙。
壬戊、與己丙。
旣平行、則辛丁、
與壬戊、亦平行。 而辛丁、壬戊、與己丙等。 卽亦與甲等。 ( 一卷卅四 ) 如此則乙辛直角形。 在甲偕乙丁矩線內。 丁
壬直角形。 在甲偕丁戊矩線內。 戊己直角形。 在甲偕戊丙。 矩線內。 幷之、則三矩內直角形。 與甲偕乙丙、
兩元線矩內直角形等。
與壬戊、亦平行。 而辛丁、壬戊、與己丙等。 卽亦與甲等。 ( 一卷卅四 ) 如此則乙辛直角形。 在甲偕乙丁矩線內。 丁
壬直角形。 在甲偕丁戊矩線內。 戊己直角形。 在甲偕戊丙。 矩線內。 幷之、則三矩內直角形。 與甲偕乙丙、
兩元線矩內直角形等。
注曰。
二卷前十題。
皆言線之能也。
(
能者。
謂其上能為直角形也。
如十尺線。
其上能為百尺方形之類。
)
其說與算數最近。
故九卷之十四題。
俱以數明此十題之理。 今未及詳。 因題意難顯。 略用數明之如本題設兩線。 當兩線。 為六、為十。 以十
任三分之。 為五、為三、為二。 六乘十為六十之一大實。 與六乘五為三十、及六乘三為十八、六乘二為
十二、之三小實幷、等。
177[Figure 177]己壬辛庚乙丁戊丙俱以數明此十題之理。 今未及詳。 因題意難顯。 略用數明之如本題設兩線。 當兩線。 為六、為十。 以十
任三分之。 為五、為三、為二。 六乘十為六十之一大實。 與六乘五為三十、及六乘三為十八、六乘二為
十二、之三小實幷、等。
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