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uclides 歐幾里得, Ji he yuan ben 幾何原本, 19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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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二〇幾何原本 卷一之首
有幾何度不等。 若所減之度等。 則餘度所贏之度。 與元所贏之度等。
如十四論反說之。 甲戊、丙己、線不等。 於甲戊減甲乙。 於丙己減丙丁。 則乙戊長於丁己者。 亦庚戊也。
甲戊長於丙己者等矣。
41[Figure 41]戊庚乙甲
己丁丙
第十八論
全與諸分之井等。
第十九論
有二全度。 此全倍於彼全。 若此全所減之度。 倍於彼全所減之度。 則此較亦倍於彼較。 ( 相減之餘曰較。 )
如此度二十。 彼度十。 於二十減六。 於十減三。 則此較十四彼較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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